內湖簡易庭112年度湖小字第1620號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湖小字第1620號

原告臺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塗宗穎

法定代理人 李博文

被告 周暐翔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

3年1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萬1,802元,及自民國112年10月28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3萬1,802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施月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朱鈴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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