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601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26018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嵩峩 代理人 張佳雯 債務人 王楷文 債務人 王翠屏 債務人 王翠燕
一、債務人王楷文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壹萬陸仟玖佰貳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王楷文之財產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王翠屏、王翠燕連帶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6月1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