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1148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5年度促字第11482號債權人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睿智 債務人 顏美英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85,957元,及其中175,891元自民國95年7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9.929%計算之利息,暨按月以200元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1,000元。
二、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前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5年9月25日
民事庭法官蕭一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黃智美中華民國95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