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023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0237號債權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債務人 林正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柒萬零壹佰肆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2日
書記官龔紀亞┌───────────────────────────────┐│附表:│├──┬─────────┬────────┬────┬────┤│編號│請求金額(新台幣)│利息起算日│年利率│備註││││(至清償日止)│(%)││├──┼─────────┼────────┼────┼────┤│001│37,465元(其中計息│101年12月1日│5││││本金19,465元)││││├──┼─────────┼────────┼────┼────┤│002│32,676元(其中計息│102年2月1日│5││││本金25,67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