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重上字第104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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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重上字第10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確認地上權不存在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上字第1045號上訴人即被上訴人祭祀公業 周明珠 法定代理人 周重安
周承俊 周榮福 訴訟代理人 陳在源 律師
張梅音 律師上訴人 胡家樂 訴訟代理人 林亦書 律師被上訴人即上訴人 鄭松雄 訴訟代理人 劉文崇 律師
范值誠 律師複代理人 劉繼蔚 律師
林桓誼 律師被上訴人 周科文
鄭文雄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劉文崇律師被上訴人 沈祺舜
沈祺發 沈祺鈞 沈祺雄 周承俊追加被告 鄭昌發
鄭舜仁 鄭傑仁 鄭財和 鄭清文 鄭明治 鄭裕明 何勇信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地上權不存在等事件,因追加被告鄭昌發、鄭財和、鄭清文、鄭明治、鄭裕明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追加被告鄭傑仁應於外國為送達而不能依民事訴訟法第145條之規定辦理,上訴人即被上訴人祭祀公業周明珠依民事訴訟法第149條聲請為公示送達,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對追加被告鄭昌發、鄭財和、鄭清文、鄭明治、鄭裕明、鄭傑仁為公示送達。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7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容正
法官劉素如法官王怡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
書記官劉維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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