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4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430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另案於臺灣臺南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件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並有各該判決附卷可稽,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條及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桃園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3月30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陳杰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曾郁芳中華民國98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