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建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建字第26號原告龍進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禎麟 訴訟代理人 蘇蘭馨 律師被告大鵬灣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學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27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訴訟代理人 陳沛羲 律師、蘇蘭馨律師、 王怡雯 律師」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代理人蘇蘭馨律師」。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於109年1月6日具狀稱:本件僅委任蘇蘭馨律師,關於陳沛羲律師、蘇蘭馨律師部分僅係誤將同事務所同仁姓名贅載於委任狀上等語,故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贅載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薛侑倫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月13日
書記官林銀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