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50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票字第5040號聲請人 楊淑珠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楊瑞堂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確認聲請金額為何?(標的金額與所附本票金額總額不合)。
㈡確認利息起算日即請求利率各為何?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8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