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勞訴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勞訴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勞訴字第32號原告丁○○
丙○○上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趙佑全 律師
陳昭龍 律師被告鴻華機器廠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兼法定代理人甲○○○住台北市○○區○○街○○號7樓之9被告乙○○住臺北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十八日下午二時三十五分,在本院第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被告請於庭期前
7日向本院提出「原告丁○○」簽領之如原證十所示領取特休未休、年終獎金、退休金之文件及各項給付金額,繕本逕寄原告。另原告丁○○應於庭期前7日向本院具狀陳報是否已向被告領得部分退休金,繕本逕寄被告。
中華民國97年11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翠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11月18日
書記官李瑞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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