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21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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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2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10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以上裁判,聲請定其應執行刑(98年度執聲字第138號、98年度執字第5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理由
一、按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之罪,最後事實審法院係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1785號審理,並於民國97年12月30日判決,於民國98年2月2日確定,是以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於法有據。
二、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故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三、綜上論述,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
5款、第53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2月2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黃梅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8年2月26日
書記官盧鏡合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97年7月16日│96年8月26日│├───────┼─────────────┼─────────────┤│偵查(自訴)│基隆地檢97年度毒偵字第2157│基隆地檢97年度撤緩毒偵字第││機關年度案號│號│54、55號(聲請書附表誤載為││││士林地檢97年度撤緩毒偵字第││││54號,漏載基隆地檢97年度撤││││緩毒偵第55號)│├─┬─────┼─────────────┼─────────────┤│最│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7年度訴字第1464號│97年度訴字第1785號││實├─────┼─────────────┼─────────────┤│審│判決日期│97年11月12日│97年12月30日│├─┼─────┼─────────────┼─────────────┤│確│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7年度訴字第1464號│97年度訴字第1785號││決├─────┼─────────────┼─────────────┤││確定日期│97年11月12日│98年2月2日│├─┴─────┼─────────────┼─────────────┤│是否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否│否││罪犯減刑條例│││├───────┼─────────────┼─────────────┤│附註│基隆地檢97年度執字第3874號│基隆地檢98年度執字第558號│││(編號1至3數罪併罰)。│(編號1至3數罪併罰)。│1└───────┴─────────────┴─────────────┘┌───────┬─────────────┬─────────────┐│編號│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97年1月26日││├───────┼─────────────┼─────────────┤│偵查(自訴)│基隆地檢97年度撤緩毒偵字第│││機關年度案號│54、55號(聲請書附表誤載為││││士林地檢97年度撤緩毒偵字第││││54號,漏載基隆地檢97年度撤││││緩毒偵第55號)││├─┬─────┼─────────────┼─────────────┤│最│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7年度訴字第1785號│││實├─────┼─────────────┼─────────────┤│審│判決日期│97年12月30日││├─┼─────┼─────────────┼─────────────┤│確│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7年度訴字第1785號│││決├─────┼─────────────┼─────────────┤││確定日期│98年2月2日││├─┴─────┼─────────────┼─────────────┤│是否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否│││罪犯減刑條例│││├───────┼─────────────┼─────────────┤│附註│基隆地檢98年度執字第558號││││(編號1至3數罪併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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