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5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5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居間報酬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535號原告 甘育銨
黃柳欣 被告 蘇振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居間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9,74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8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8月17日
民事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慈郁中華民國100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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