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苗小字第27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100年度苗小字第271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訴訟代理人 陳巧姿 法定代理人 蔡榮棟 被告 李鳳嬌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8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已由原告預納)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本件為小額訴訟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前段之規定,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17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羅永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上訴理由應表明: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
當事人如對本件訴訟內容有所疑義,得聲請閱卷。
中華民國100年8月17日
書記官張哲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