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65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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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6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657號原告新加坡商三海私人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俊銘 被告 王昱蓁
王玲 蔡振慶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擔保之債權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定有明文。查本件擔保債權為新臺幣(下同)9,220,000元,擔保標的即坐落屏東縣○○鎮○○段○○○○○○○○○○○○號土地及其上同段4719建號建物、屏東縣○○鎮○○段○○○○○○號土地之總價額為3,137,265元【計算式:(105+14)×16500×
910/1032+474134+1863.5×2000×1/4=0000000,元以下四捨五入),故核定本件訴訟標的應以較低之擔保標的物價額為計算依據,亦即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137,26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8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另請原告一併提出屏東縣○○鎮○○段○○○○○○號土地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含所有權、權利狀態)及被告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碩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9日
書記官張文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