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審訴字第64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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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審訴字第6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審訴字第648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廖于傑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廖于傑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8月19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李育仁
法官陳孟皇法官黃雅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杜依玹中華民國109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