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審簡字第7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審簡字第7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審簡字第713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威勳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毒偵字第953、1275號),本院士林簡易庭認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士簡字第659號),移由本院刑事普通庭改依通常程序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三十日108年度審易字第2351號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陳威勳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30日以108年度審易字第2351號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嗣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本院認為本件不宜進行簡易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8月19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李育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丁梅芬中華民國109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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