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簡上字第10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簡上字第1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簡上字第102號上訴人即被告 彭建忠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彭建忠(下稱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於民國109年1月15日修正公布,於109年7月15日施行,最高法院於109年8月11日做出第3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本件被告涉犯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訴追條件是否仍然具備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中華民國109年8月1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蕭文學
法官黃于真法官葛名翔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19日
書記官曾韻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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