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40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140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羅生智 代理人 簡偉志 相對人即債務人孫靖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肆拾壹萬陸仟貳佰叁拾元,及自如附表所示之各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