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易字第99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9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恐嚇取財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九九三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選任辯護人朱瑞陽律師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金鑫 律師
朱富賢 律師右列被告等因恐嚇取財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六0七0號、第七0四一號、第八五六八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甲○○均自民國玖拾壹年捌月貳拾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乙○○、甲○○二人因犯加重竊盜及恐嚇取財罪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五款、第九款之情形,且被告二人連續犯案五十餘起,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八日執行羈押。茲經本院訊問被告二人後以前揭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九十一年八月二十八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林曉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巫孟蓉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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