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5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35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3576號原告 林忠吉 訴訟代理人 陳惠玲 律師被告 林雄飛 訴訟代理人 林欽祥 訴訟代理人 洪翰中 律師被告 林阿城 訴訟代理人 林振永 被告 林慶 國被告 林慶讚 被告 林慶鐘 被告 林慶煌 被告 林國年 被告 張林秀菊 被告 林慶星 被告 林慶喜 被告 林文凱 被告 林長青 被告 薛博文 被告 陳沛錚 被告 廖英喻 被告林宏被告林慶同上1人訴訟代理人 林博聰 上15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熊霈淳 律師
熊治璿 律師被告 林久子 被告 林錦波 被告 林文華 被告 林文城 被告 林文進 被告 林文川 被告 林坤志 被告 陳清煥 (即 林錦文 承當訴訟人)被告 林荐弘 被告 林銘蒼 被告 林柏峰 被告 林三峰 被告 林登旺 被告 林忠振 被告 林寶照 被告 林秀兼 被告 林錦華 被告 林益土 被告 林木榮 被告 林木盛 被告 林陳秀莟 被告 林柏宏 被告 林明樺 被告 林克立 被告 林克忠 被告 林茜麟 被告 林軍名 被告 林建名 被告 林以羚 上29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謝志忠 被告 林榮秋 被告 林欽章 被告 林奕孜 被告 林士超 被告 林士敬 被告 林耀章 被告 廖林英桃 被告 林麗華 被告 林淑娟 被告 林錦森 被告 林坤成 被告 林錦猛 被告 林益祺 被告 林金福 被告 林瑞榮 被告 林素靖 被告 林碧梅 被告 林明傑 被告 林英傑 被告 林長毅 被告 林永淙 兼上1人訴訟代理人 林永昌 被告 林金山 被告 林金英 被告 林金生 被告 林淑美 被告 林珀珠 被告 林偉勝林崑城 被告林淑娟被告 林松瑜 被告 林碧聖 被告賴招被告 林明東 被告 馬立美 訴訟代理人 賴榮棟 被告 林永彬 被告 林芷妍林鈺淳 訴訟代理人 賴碧慧 被告 劉慧玉 訴訟代理人 林國隆 被告 林尚達 訴訟代理人 林廷蓁 被告 林振傳 被告 林振益 被告 張秀香陳金福之 遺產管理人兼下2人訴訟代理人 林典慶 被告 林慶亞 兼上2人訴訟代理人 林珈羽 被告 林建添 被告 林光良 被告 林光鴻 被告 林光一 被告 林世宥 法定代理人 林翔澤
李美瑩 被告 林宏睿 被告 林陳月鳳 被告 林坤錫 被告 林秋菊 被告 詹凱伶 被告 林以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年10月24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31法庭為言詞辯論。
二、被告林世宥(民國00年00月00日生)為未成年人,請原告5日內具狀補正其法定代理人。
三、被告林建名於民國108年8月5日歿,請原告5日內具狀陳報被告林建名之繼承人是否辦妥繼承登記,是否變更當事人,提出系爭土地最新第1類謄本,或提出繼承系統表及繼承人戶籍謄本具狀聲明承受訴訟。訴訟代理人謝志忠如仍受委任,請注意重新提出委任書。
四、因本件當事人眾多,請原告協助校對本件裁定當事人欄及住所是否如土地登記謄本及戶籍謄本,如有疏漏請即陳報。
中華民國108年9月9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熊祥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9日
書記官曾惠雅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