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年度聲字第66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年聲字第6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66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鄭學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鄭學哲因犯竊盜等貳罪,分別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鄭學哲因犯竊盜等2罪,經本院及臺灣高雄、彰化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
1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修正前)、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2年5月29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莊飛宗
法官方百正法官謝宏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30日
書記官彭筱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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