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拍字第2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司拍字第2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拍字第293號聲請人 戴許秋月 相對人 吳宗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相對人吳宗憲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對聲
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商業本票、透支、貼現、票據、保證等,設定新臺幣(下同)7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01年5月27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相對人吳宗憲於98年5月28日向聲請人借款700,000元,
並簽發未載到期日之同額本票乙紙交由聲請人收執。詎聲請人於102年6月1日向相對人提示本票未獲付款,相對人尚欠本金700,000元。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其他約定事項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各1件、本票影本1件、土地登記謄本2件等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又相對人雖具狀陳稱其借款已陸續清償,與聲請人主張之金額顯見不符,請求駁回其拍賣抵押物之聲請云云。惟最高限額抵押權之設定,乃在擔保抵押人對抵押權人於一定範圍內債務之清償,其設定之金額,本不以與實際發生債權數額相同為必要,且抵押權人聲請法院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裁定屬非訟事件,採形式審查,因此,抵押權已經依法登記,且其擔保之債權清償期業已屆滿而未受清償時,法院即應為許可拍賣之裁定,故就已依法登記之抵押權,如聲請人提出之債權證明文件已足證抵押債權存在且屆期未為清償,其拍賣抵押物之聲請於法即無不合,應予准許。至相對人如仍對本件抵押債權實際金額多寡等實體事項有所爭執,此非屬非訟法院職權所得審究,應另行提起訴訟以資解決,附此敘明。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7年9月28日
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107年度司拍字第293號│├──┬───────────────┬────┬──┤││土地坐落│面積│││編號├───┬────┬───┬──┼────┤權利│││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平方公尺│範圍│├──┼───┼────┼───┼──┼────┼──┤│001│臺南市○○○區○○○段│34│101.81│全部│├──┼───┼────┼───┼──┼────┼──┤│002│臺南市○○○區○○○段│34-1│30.47│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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