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564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5642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務人 戴如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陸仟捌佰捌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捌萬叁仟肆佰玖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期當期收取違約金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二期當期收取違約金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期(含)以上每期收取違約金新臺幣伍佰元,違約金每遇有連續收取三期以上情形時,以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戴如翠於104年06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經聲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迄104年12月底尚積欠聲請人86,884元整未為清償(含手續費258元整、消費款72,906元整、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10,590元整、已到期之利息2,430元整及違約金700元整),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83,496元整自105年01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息,另以每月為一期,每期違約金計算方式如下:延滯第一期當期收取300元整,延滯第二期當期收取400元整,延滯第三期當期收取500元整之違約金,違約金每遇有連續收取三期以上情形時,以三期為限。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督促其履行,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釋明文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2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寬裕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