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33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332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闕佑樵 上列聲請人與 侯鈺玲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侯鈺玲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提出相對人有明白承認該筆借款之相關文件(如對話記錄或借據等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7日
司法事務官邱譯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