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336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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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33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336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代理人 李劭軒 上列聲請人與 張郭貴美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 陳明 適用本件之定儲利率指數為何(利息起算日各為民國
109年7月24日、109年6月1日),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7日
司法事務官邱譯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