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57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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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5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574號原告 李黃玉蘭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郭寬義 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4萬9809元【計算式:34.43㎡×36300元/㎡=0000000】,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3375元。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0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宗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7日
書記官尤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