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消債補字第1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消債補字第1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消債補字第196號聲請人( 王石森 即債務人)戶).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一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一所示之事項,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三、另查附表二所列載事項,與更生方案之認可與否有關,不認可時須開始清算,請併補提供本院參酌。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2日
民事庭法官張良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10月日
書記官附表一:
┌───────────────────────────┐│㈠「最近」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㈢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規定,曾經協商成立或不成││立之證明文件。│├───────────────────────────┤│㈣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查詢個人資料回覆書││。│├───────────────────────────┤│㈤若曾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規定協商成立,其後有││不可歸責於己致不能履行協商條件之事證及自何年何月何日││起不能履行協商條件。│├───────────────────────────┤│㈥提出臺中地方法院消債專區遞狀須知附件之「債務人財產清││單、債務人配偶財產清單、所得及收入清單、生活必要支出││清單」,並應詳列下列事項:││①債務人財產清單:應提出所列財產之相關證明文件。若無任││何財產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②聲請前二年(即自●年●月至●年●月)之收入數額:例如││薪資、佣金、獎金、政府補助金、贍養費等之數額、原因、││種類暨其相關證明文件。││③聲請前二年(即自●年●月至●年●月)之必要支出數額││(應扣除配偶或其他同居家屬分擔額):例如膳食、教育、││交通、醫療、賦稅、扶養費支出等之數額、原因、種類暨其││相關證明文件。│├───────────────────────────┤│㈦依債權人人數提出「臺中地方法院消債專區遞狀須知附件之││債務人財產清單、所得及收入清單、生活必要支出清單、債││權人清冊(債權人清冊請說明債務金額、有無擔保權、債務││之性質)、債務人清冊」之「繕本」,以利送達債權人。(││一份送法院附卷辦理,送債權人者可用繕本或影本)│├───────────────────────────┤│㈧請陳報有無有擔保權之債權。若有,則有擔保之債權,其擔││保權人行使後不能清償之數額,或行使後財產有剩餘之數額││。│├───────────────────────────┤│㈨應補正:││①陳報有無應受扶養權利人,及其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②須聲請人扶養者,應補正有扶養請求權及扶養義務之證明、││實際支出扶養費之證明。若無法提出任何證明,仍應以書面││說明。(本欄補正事項,請參用本院消債專區表格)│├───────────────────────────┤│㈩聲請人配偶 陳蝶妹 「最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核││發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預納郵費新臺幣3,000元│└───────────────────────────┘附表二:(本院消債專區有空白表格,可列印填寫)┌───────────────────────────┐│㈠財產、收入與支出總額彙總表。│├───────────────────────────┤│㈡財產增減變動表。│├───────────────────────────┤│㈢更生償還計畫草案。│├───────────────────────────┤│㈣償還計畫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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