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5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5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150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聯邦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維新 代理人 江東霖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日勝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 陳明 相對人法定代理人,並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表。中華民國101年1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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