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2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201號原告 莊東隆 訴訟代理人 張祐豪 律師原告 莊精誠
一、上列當事人與被告 莊耀民 、 張立忠 、 魏鄭純環 、 魏俊雄 間聲請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原告民事起訴狀僅經原告莊東隆簽名及蓋章,原告莊精誠則未於起訴狀簽名或蓋章,應補正經全體原告簽章之起訴狀。
(二)原告莊東隆 陳明 為原告莊精誠之訴訟代理人,應補正委任書。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10月2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劉瓊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月24日
書記官劉晏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