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727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7272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林淑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肆拾壹萬壹仟壹佰柒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林淑珍於民國94年5月11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500,000元,約定分60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攤還日,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按年利率百分之20加付遲延利息。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3年12月23日止累計1,131,894元未給付,(其中432,473元為本金,699,421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林淑珍於民國95年2月8日向債權人借款110,000元,約定分36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攤還日,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遲延利息。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3年12月23日止累計279,28
5元未給付,(其中106,709元為本金,172,576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6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103年度司促字第17272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林淑珍│自民國103年1│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432473元││2月24日││算之利息│├──┼────┼─────┼──────┼──────┼───────┤│002│新臺幣│林淑珍│自民國103年1│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106709元││2月24日││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