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2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201號上訴人 莊東隆
莊精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莊耀民 、 張立忠 、 魏鄭純環 、 魏俊雄 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6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叁仟貳佰肆拾陸萬零玖佰捌拾柒元(即本訴訴訟標的金額),應徵上訴裁判費 肆拾肆萬陸仟 陸佰零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8月2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劉瓊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29日
書記官陳弘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