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交易字第6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審交易字第637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另案在臺灣高雄戒治所強制戒治中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過失傷害案件,因被告於本院審理中自白犯罪(見本院98年5月1日訊問筆錄),本院認為本件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5月20日
交通法庭法官陳君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5月20日
書記官李承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