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審聲字第1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審聲字第126號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條例等案件,對於檢察官之指揮執行命令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七年度執減更廉字第二0五號於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十六日所為執行有期徒刑玖年柒月之執行指揮命令應予撤銷。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甲○○因販賣第一級毒品、轉讓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9年、8月,定應執行刑9年7月【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7年度執減更(廉)字第205號執行指揮書】,該案件係於民國94年6月28日受警方逮捕並移送地檢複訊,後經法院裁定羈押。然另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1月、4月,定應執行刑1年2月【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6年執減更(廉)字第1328號執行減刑指揮書】,判決確定日期為94年6月30日(應為94年7月28日)。上開案件應合於刑法第50條數罪併罰要件,應依同法第53條之規定併合處罰,定應執行刑。然原執行檢察官以投檢兆廉98年度執聲他45字第2427號函回覆聲請人所犯後案【97年度執減更(廉)字第205號執行指揮書】之2件毒品案係在前案【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6年執減更(廉)字第1328號執行減刑指揮書】毒品2罪判決確定後所犯,與數罪併罰之規定不合,礙難准許等語,應有錯誤,爰依法請求准予聲請定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又法院應就疑義或異議之聲明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4條、第486條分別定有明文。另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明異議人於85年間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經本院以85年度易字第45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3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85年度上訴字第2240號駁回上訴而確定(下稱第1罪);又於94年間因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訴字第30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1月、4月確定(下稱第2、3罪),上開3罪嗣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1273號裁定分別減為1年7月又15日、5月15日及2月,並就第2、3罪之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定執行刑為7月,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以96年執減更(廉)字第1328號執行。另聲明異議人因於94年間犯轉讓第一級毒品、販賣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621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9年6月,轉讓第一級毒品部分因未上訴而告確定(下稱第4罪),販賣第一級毒品部分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97年度上更二字第169號判決撤銷原判決,改判處有期徒刑9年確定(下稱第5罪),上開第4罪並經本院以97年度審聲減字第15號裁定減刑為有期徒刑8月,並與不得減刑之第5罪即販賣第一級毒品案件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9年7月確定,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以97年度執減更(廉)字第205號接續執行等情,有卷附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及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6年執減更(廉)字第1328號、97年度執減更(廉)字第205號執行指揮書3紙附卷可參,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前開94年度訴字第303號、96年度聲減字第1273號、97年度審聲減字第15號刑事案卷及其執行案卷(含94年執字第1374號、96年度執減更字第1328號、97年執減更字第205號)核閱明確。查上開案件經分別確定在案,且其第4、5罪之犯罪時間分別為94年5月間及94年2月至6月底,均在第2、3罪即本院94年度訴字第303號判決94年7月28日確定之前,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可稽。是上開2、3、4、5罪之罪刑,確合於刑法第53條所定數罪併罰之要件,依法應定應執行之刑。故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依本院97年度審聲減字第15號裁定,以97年度執減更(廉)字第205號執行指揮書認應接續96年度執減更字第1328號指揮書應執行之有期徒刑7月,於法自有未合,聲明人所為聲明異議為有理由,爰將上開執行指揮命令撤銷,另由該管檢察官為適當處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8月25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林美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趙世明中華民國98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