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40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宜蘭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附表編號8、9、10、11所列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與附表編號1、2、3、4、5、6、7所列已減刑之罪所處之刑,及附表編號12、13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壹月。
理由
一、經查本件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及第2項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有期徒刑確定在案。又如附表編號8、9、10、11所列等罪犯罪時間均係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且非為中華民國96年減刑條例(下稱減刑條例)第3條所列不得減刑之罪,檢察官據以聲請減刑並定應執行刑,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復如附表編號12、13等罪犯罪時間均已逾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應不予減刑(聲請書誤載,依減刑條例第3條規定不予減刑)。再查附表編號1至7所列之罪已於97年1月15日經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5105號裁定減刑判決確定,於此不再予以減刑,附此敘明。末如附表所列原確定判決主文諭知沒收、銷燬部分,均不在減刑範圍以內,應依原確定判決執行,併此敘明。
二、次查刑法第51條定應執行刑之規定雖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然依減刑條例之減刑裁定,係按原判決之宣告刑而減之,並非重新判決,故是否准於減刑裁定並定應執行刑時,均應依原判決時所應適用定應執行刑之法律規定定之,不生新舊法比較適用之問題。再則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院字第2702號解釋、最高法院80年度台抗字第577號裁判要旨參照)。本件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編號第8、9等罪,其犯罪時間雖既均於民國95年7月1日前,仍應依原判決時所應適用定應執行刑之法律定之,與附表編號第10、11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之罪,合併附表編號第12、13不予減刑之罪,與附表編號第1至7等罪(業經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減5105號裁定減刑確定在案),併合處罰之,依減刑條例第11條合併定其應執行刑。復本院於定執行刑時,自不得為易科罰金之諭知,併此敘明。
三、綜上論斷,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
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1條、第12條、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4月17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何怡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4月17日
書記官鄭梅君┌───────┬────────┬─────────┬────────┐│編號│1│2│3│├───────┼────────┼─────────┼────────┤│罪名│贓物│贓物│贓物│├───────┼────────┼─────────┼────────┤│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15日│有期徒刑1月15日│有期徒刑2月│├───────┼────────┼─────────┼────────┤│所犯法條│刑法第349條第1項│刑法第349條第1項、│刑法第349條第1項│││、第2項│第2項│、第2項│├───────┼────────┼─────────┼────────┤│犯罪日期│95年09月21日│95年10月09日│95年11月03日│├───────┼────────┼─────────┼────────┤│偵查(自訴)機│95年偵字4407號│95年偵字4407號│95年偵字4407號││關年度及案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地院││後├───┼────────┼─────────┼────────┤│事│案號│96年聲減字5105號│96年聲減字5105號│96年聲減字5105號││實├───┼────────┼─────────┼────────┤│審│判決│96年12月28日│96年12月28日│96年12月28日│││日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確├───┼────────┼─────────┼────────┤│定│案號│96年聲減字5105號│96年聲減字5105號│96年聲減字5105號││││││││判├───┼────────┼─────────┼────────┤│決│判決│97年01月15日│97年01月15日│97年01月15日│││日期││││├───┴───┼────────┼─────────┼────────┤│合於中華民國九│是│是│是││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公│已減為有期徒刑│已減為有期徒刑1月│已減為有期徒刑2││權期間或罰金額│2月15日│15日││├───────┼────────┼─────────┼────────┤│附註│97年執減更字68號│97年執減更字68號│97年執減更字68號│││(96年執字第1723│(96年執字第1723號│〈96年執字第1723│││號)│)│號〉│││││││││││└───────┴────────┴─────────┴────────┘┌───────┬────────┬─────────┬────────┐│編號│4│5│6│├───────┼────────┼─────────┼────────┤│罪名│詐欺│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1月15日│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1月15日│├───────┼────────┼─────────┼────────┤│所犯法條│刑法第339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刑法第320條│├───────┼────────┼─────────┼────────┤│犯罪日期│95年08月25日│95年11月20日│95年11月14日│├───────┼────────┼─────────┼────────┤│偵查(自訴)機│95年偵字4407號│95年偵字4407號│95年偵字4407號││關年度及案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後├───┼────────┼─────────┼────────┤│事│案號│96年聲減字5105號│96年聲減字5105號│96年聲減字5105號││實├───┼────────┼─────────┼────────┤│審│判決│96年12月28日│96年12月28日│96年12月28日│││日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確├───┼────────┼─────────┼────────┤│定│案號│96年聲減字5105號│96年聲減字5105號│96年聲減字5105號││判├───┼────────┼─────────┼────────┤│決│判決│97年01月15日│97年01月15日│93年01月15日│││日期││││├───┴───┼────────┼─────────┼────────┤│合於中華民國九│是│是│是││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公│已減為有期徒刑│已減為有期徒刑5月│已減為有期徒刑1││權期間或罰金額│1月15日││月15日│├───────┼────────┼─────────┼────────┤│附註│97年執減更字68號│97年執減更字68號(│97年執減更字68號│││(96年執字1723號│96年執字1723號)│(96年執字1723號│││)││)│└───────┴────────┴─────────┴────────┘┌───────┬────────┬─────────┬────────┐│編號│7│8│9│├───────┼────────┼─────────┼────────┤│罪名│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15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8月│├───────┼────────┼─────────┼────────┤│所犯法條│刑法第3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10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犯罪日期│95年11月15日│94年月11日9日上午3│95年1月20日下午6││││時30分至95年5月24│、7時起至95年5月││││日止│24日止││││(聲請書誤載為94年│(聲請書誤載為94││││09月29日)│年09月29日)│├───────┼────────┼─────────┼────────┤│偵查(自訴)機│95年偵字4407號│95年毒偵緝字第46號│95年毒偵緝字第46││關年度及案號│││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後├───┼────────┼─────────┼────────┤│事│案號│96年聲減字5105號│96年上訴字624號│96年上訴字624號││實├───┼────────┼─────────┼────────┤│審│判決│96年12月28日│96年05月09日│96年05月09日│││日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96年聲減字5105號│96年台上字4260號│96年台上字4260號││判├───┼────────┼─────────┼────────┤│決│判決│97年01月15日│96年08月03日│96年08月03日│││日期││││├───┴───┼────────┼─────────┼────────┤│合於中華民國九│是│是│是││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公│有期徒刑1月15日│已減為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4月││權期間或罰金額││││├───────┼────────┼─────────┼────────┤│附註│97年執減更字68號│96年執字2049號│96年執字2049號│││(96年執字1723號│││││)│││└───────┴────────┴─────────┴────────┘┌───────┬────────┬─────────┬────────┐│編號│10│11│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7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10條第2項│第10條第1項│├───────┼────────┼─────────┼────────┤│犯罪日期│95年10月09日下午│95年月10日9日下午1│96年05月03日下午│││1時15分至95年12│時15分至95年11月21│6時起至95年05月│││月19日1時25分│日上午10時止│4日某時止││││(聲請書誤載為95年│(聲請書誤載為95││││11月21日)│年12月19日)│├───────┼────────┼─────────┼────────┤│偵查(自訴)機│96年毒偵字1231│96年毒偵緝字第1231│96年毒偵緝字第││關年度及案號│號│號│1231號│├───┬───┼────────┼─────────┼────────┤│最│法院│基隆地方法院│基隆地方法院│基隆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6年訴字468號│96年訴字468號│96年訴字468號││實├───┼────────┼─────────┼────────┤│審│判決│96年07月13日│96年07月13日│96年07月13日│││日期││││├───┼───┼────────┼─────────┼────────┤│確│法院│基隆地方法院│基隆地方法院│基隆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6年訴字468號│96年訴字468號│96年訴字468號││決├───┼────────┼─────────┼────────┤││判決│97年08月17日│96年08月17日│96年08月17日│││日期││││├───┴───┼────────┼─────────┼────────┤│合於中華民國九│是│是│否││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公│有期徒刑3月15日│有期徒刑1月15日│有期徒刑7月││權期間或罰金額││││├───────┼────────┼─────────┼────────┤│附註│96年執字2185號│96年執字2185號│96年執字2185號│└───────┴────────┴─────────┴────────┘┌───────┬────────┬─────────┬────────┐│編號│1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犯罪日期│96年5月3日下午6│││││時至96年5月4日止│││││(聲請書誤載為95│││││年11月21日)│││├───────┼────────┼─────────┼────────┤│偵查(自訴)機│96年偵字1231號││││關年度及案號││││├───┬───┼────────┼─────────┼────────┤│最│法院│基隆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6年訴字468號││││實├───┼────────┼─────────┼────────┤│審│判決│96年07月13日│││││日期││││├───┼───┼────────┼─────────┼────────┤││法院│基隆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6年訴字468號││││判├───┼────────┼─────────┼────────┤│決│判決│93年08月17日│││││日期││││├───┴───┼────────┼─────────┼────────┤│合於中華民國九│否││││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公│有期徒刑3月││││權期間或罰金額││││├───────┼────────┼─────────┼────────┤│附註│96年執字218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