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桃簡附民字第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6年度桃簡附民字第51號原告甲○○被告丙○○被告乙○○上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9月26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黃梅淑
法官錢建榮法官宣玉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依法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郁馨中華民國96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