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補字第3620號
原告 向蕾
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艾琳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
經查,本院前於民國112年11月15日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該裁定5日內陳報訴之聲明:「後續擴張請求確切之保管費用」若干?逾期則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12規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惟原告僅陳報:「從起訴狀送出日的隔日(即112年11月07日)至兩造實際完成契約之日的保管費用…即每日30元作為保管費用價格」。本件訴訟標的即損害賠償金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損害賠償金額即依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又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業經司法院以命令自民國91年2月8日起增加至165萬元,則核定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30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30日
書記官江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