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1007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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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00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10071號債權人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原名: 葉斯增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2837號支付命令未確定或已受駁回裁定之文件。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99年4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