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審交附民字第2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97號原告 黃家樺 被告 黃建偉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105年度審交訴字第8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7月19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葉文博
法官沈宗興法官蔡書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19日
書記官鄭筑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