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橋司補字第9號
聲 請 人 賴韋帆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廖苰仁 間返還代墊款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調
解未據繳納調解費用。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990,
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之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
新臺幣2,000元,茲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
本院繳納上開聲請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調解聲
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8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