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10年度橋司補字第9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橋司補字第9號
聲 請 人 賴韋帆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廖苰仁 間返還代墊款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調
  解未據繳納調解費用。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990,
  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之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
  新臺幣2,000元,茲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
  本院繳納上開聲請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調解聲
  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8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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