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6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647號原告 段蓉淑 被告 林佳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租約每月租金新台幣(下同)1萬3000元及土地法第97條第1項規定,反推算核定價額為156萬元(13000×120)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64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民國106年6月8日前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5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財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5月18日
書記官林君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