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審附民字第4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審附民字第4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審附民字第413號原告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被告 陳明諄 上列被告陳明諄因偽造文書等案件(106年度審訴字第2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5月18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潘長生
法官劉安榕法官劉正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文泉中華民國106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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