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4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4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423號原告 潘欣儀 被告 楊順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萬5000元(見本院卷第5頁),是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萬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5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魏俊明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5月18日
書記官劉鴻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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