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補字第36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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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補字第363號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一、原告因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胡有龍 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6,729元,應繳裁
判費3,8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3,36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載明: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證據)1
件及繕本1份、被告胡有龍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
略)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慧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