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5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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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5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代理人 林子揚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淑貞
鄭進田
一、債務人陳淑貞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8,856,60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若債權人對債務人陳淑貞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鄭進田向債權人為給付,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1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雅雯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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