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家繼訴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家繼訴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家繼訴字第12號上訴人即被告 梁明遠 上開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鄧來春 間分割遺產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2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780,90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7,48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10日
家事法庭法官張嘉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10日
書記官楊哲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