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再字第4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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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聲再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聲再字第46號聲請人 陳秀惠相 對人 黃越宏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聲請人對於民國111年11月
2日本院111年度聲再字第43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主張分配表錯誤而應重新製作,前遭本院111年度再簡抗字第3號駁回,聲請人對該裁定聲請再審,又遭本院111年度聲再字第43號以未指明具體再審事由而駁回,惟聲請人之主張,並無不合,爰請求廢棄原確定裁定,並重新分配等語。
二、按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1條第1項第4
款規定,應表明再審理由,指出原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同法第496條第1項各款、第497條所規定再審理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且聲請再審,應針對原確定裁定為之,其訴狀縱併指摘原確定裁定以前之再審裁判或裁定有如何之違法,亦不能認係對所聲請再審裁定之再審理由。本件聲請意旨所稱分配表應重新製作云云,均係針對原確定裁定之前案確定裁判或裁定所為之指摘,核與原確定裁定以未具體表明再審事由而駁回再審之聲請無涉,自非合法表明再審理由,故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
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月10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章榮
法官邱光吾法官王伯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10日
書記官蘇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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