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易字第45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易字第45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4年度易字第454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立維選任辯護人徐國楨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458、3567、3872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經本院合議庭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立維犯如附表各該編號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各該編號
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陳立維因經濟狀況不佳欲週轉,遂與詐欺集團成員 黃宗垵 (所涉詐欺案件,另案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辦中)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其擔任出面向他人收購金融機構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等物之工作,並可取得每收購一帳戶新臺幣(下同)5000元之報酬。而 龍定衫魏承皓 (以上2人所涉犯幫助詐欺取財犯行,均另案經本院判決在案)均為陳立維之友人,龍定衫因缺錢花用,魏承皓則因認有利可圖,渠等各別基於縱使有人持其金融帳戶作為詐欺取財之犯罪工具,亦不違背其等本意之幫助詐欺取財之犯意,魏承皓於103年8、9月間某日,在其位於新竹縣○○鎮○○路○○○號住處,接續將其在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臺灣土地銀行)竹 東新竹 分行所開立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在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南商銀)開立之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及在第一商業銀行(以下簡稱第一商銀)竹科分行所開立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等物,均交付予龍定衫,並委由龍定衫以每一帳戶2000元之代價,將上開帳戶販售予陳立維及黃宗垵。龍定衫在取得魏承皓所有之上開3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等物後,即於103年8、9月間某日,在其位於新竹縣○○鎮○○路○○號住處附近,將其在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渣打商銀)竹東分行開立之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在第一商銀竹東分行開立之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及在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臺灣中小企銀)竹東分行開立之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密碼等物,以每一帳戶5000元之代價,暨將魏承皓所交付其名義之上開3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密碼等物,以每一帳戶2000元之代價,出售予陳立維及黃宗垵。陳立維在收購得前揭魏承皓名義之3帳戶及龍定衫名義之3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等物後,再將之交付予黃宗垵,並從中賺取每一帳戶5000元之報酬。嗣陳立維及黃宗垵所屬之詐騙集團成員取得上開6金融帳戶提款卡、提款卡及密碼等物後,即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犯意聯絡,為附表各該編號所示之詐欺取財犯行。嗣因附表各該編號所示之被害人等察覺有詐而報警處理,因而為警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 蕭百 亨、 高羚 夢、 蔡佳千吳威寰王紹宇 、黃 秀玲呂怡 玟、 董暐李政諺 分別訴由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及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報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本件被告陳立維所犯為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非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認合於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之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亦先予敘明。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立維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見易字第454號卷第18至23、29至44頁),並經告訴人 蕭百亨高羚夢 、蔡佳千、吳威寰、王紹宇、 黃秀玲呂怡玟 、董暐及李政諺分別於警詢時指訴、暨被害人 錢峋莊凱任邱凱淵 分別於警詢指述綦詳(見偵字第458號卷第22、23、28、
29、46、47、53、54、59、60、68至70、89、95至100、126、127、133、134、145頁),且經證人即同案被告龍定衫、魏承皓、證人即他案被告黃宗垵、 張志達陳隆斌 、許鈺豐及 郭書萍 等人分別於警詢及偵訊時證述在卷(見偵字第
458號卷第6至11、13至16、181、182頁背面至第187、
227至229、235至237、242、243、264至267頁,偵字第3872號卷第4至10、17至20、33頁,偵字第3567號卷第
6至8、12至26、31至35、41至52、55至58頁),此外,復有同案被告魏承皓指認同案被告龍定衫之相片1幀、同案被告龍定衫指認被告之相片1幀、告訴人蕭百亨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北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份、第五分局北屯派出所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份、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其提供之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份、告訴人高羚夢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敦化南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3份、大安分局敦化南路派出所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2份、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其提供之聯邦銀行存戶交易明細表11張、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3張、告訴人蔡佳千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汐止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份、汐止派出所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份、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1份、其提出之郵政存簿儲金簿及內頁影本1份、告訴人吳威寰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山佳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份、樹林分局山佳派出所金融機構協助受詐騙民眾通知疑似警示帳戶通報單1份、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1份、其提供之永豐銀行交易明細表2份、告訴人王紹宇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社后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份、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1份、其提供之華南銀行交易明細表5張、告訴人黃秀玲之臺北市警察局大安分局安和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4份、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1份、其提供之中國信託銀行交易明細表、郵局存簿內頁及申請書影本1份、被害人 錢峋之 新北市警察局土城分局土城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份、土城派出所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份、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其提供之遠東國際商業銀行活期儲蓄存款存摺封面影本及內頁影本1份、告訴人 呂怡玫 之新竹縣警察局新埔分局寶石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1份、寶石派出所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份、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其提供之兆豐國際商業銀行活期儲蓄存款證券戶封面影本1份、中國信託銀行交易明細表1份、告訴人 董暐之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民有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份、民有派出所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份、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1份、其提供之臺灣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份、告訴人李政諺之桃園縣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普仁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份、普仁派出所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份、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1份、其提供之中國信託銀行存簿封面影本及內頁影本1份、被害人莊凱任之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湖鏡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份、竹北派出所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份、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1份、其提供之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份、被害人邱凱淵之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文華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1份、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分局文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5份、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1份、文華派出所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份、其提供之郵政存簿儲金簿封面及內頁影本1份、郵政金融卡/網路郵局/行動電話跨行轉帳申請書1份、同案被告龍定衫名義之第一銀行、臺灣企銀、渣打商銀歷史交易明細表1份、臺灣土地銀行東新竹分行103年9月24日東新存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帳號00000000000之103年9月1日至103年9月23日客戶往來明細1份、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總行103年9月24日營清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帳號000000000000開戶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表1份、第一商業銀行竹科分行2014/9/26一竹科字第00139號函暨同案被告魏承皓開戶基本資料及
103年9月份交易明細表1份、共犯黃宗垵所屬詐騙集團車手提款畫面照片共90幀及遭提款之提款機臺所在地點表共32份、臺灣土地銀行新竹分行104年4月13日東新竹存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自103年9月5日起至104年4月9日止存款交易明細1份、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總行104年4月21日營清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帳號000000000000交易明細1份、第一商業銀行竹科分行2015/04/08一竹科字第00041號函暨同案被告魏承皓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自103年9月5日起至103年9月12日止之存摺存款客戶歷史交易明細表1份、共犯黃宗垵指認被告之相片1份、本院104年度審易字第540號刑事判決2份等在卷足稽(見偵字第458號卷第12、17、24至27、30至33、40至45、48至52、55至58、61至63、67、71、72、83至88、90至94、101至104、124、125、128至132、135、
141至144、146、147、149至165、187至225、246、247、249至251、253、254頁、偵字第3567號卷第30頁、偵字第3872號卷第34至47、51頁,審易字第540號卷第52至57、107至111頁),足認被告前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所為之詐欺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陳立維就如附表各該編號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又被告與黃宗垵就如附表一各該編號所示犯行間,分別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又被告就附表各該編號所示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不思以合法正規管道賺取收入,為貪圖不法利益,竟以收購他人名義之金融機構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密碼等物而共同為詐欺取財之犯行,助長犯罪集團惡行,造成告訴人等及被害人等財產上損害,其所為非是,暨衡酌被告仍就讀大學夜間部3年級,年輕識淺,思慮不周,致為本案犯行,家中成員有爸爸、媽媽、奶奶及2位姊姊、經濟狀況、其犯罪動機、情節、手段、目的、犯後尚能坦承不諱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各該編號主文欄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暨定其應執行刑,及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8條、第339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
8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依琳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5年1月3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楊惠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5年2月4日
書記官李艷蓉附表一:
┌──┬───┬──────────┬───────┬───────┬───────┐│編號│被害人│詐騙方式│匯款金額│匯款帳戶│主文││││(元:新臺幣)││││├──┼───┼──────────┼───────┼───────┼───────┤│1│蕭百亨│於103年9月5日18時│1萬5681元│魏承皓之臺灣土│陳立維共同犯詐││││40分許,由詐騙集團成││地銀行東新竹分│欺取財罪,處有││││員撥打電話假冒網路賣││行帳號005-103-│期徒刑肆月,如││││家,向蕭百亨佯稱:之││00000000-0號帳│易科罰金,以新││││前購買商品時,誤將付││戶│臺幣壹仟元折算││││款方式設定為分12期付│││壹日。││││款,須操作自動櫃員機│││││││取消設定云云,致蕭百│││││││亨陷於錯誤,依詐騙集│││││││團成員指示匯款1筆至│││││││指定帳戶,共損失1萬│││││││5681元。││││├──┼───┼──────────┼───────┼───────┼───────┤│2│高羚夢│於103年9月5日17時│(1)2萬5985元│魏承皓之臺灣土│陳立維共同犯詐││││46許,由詐騙集團成員│(2)1萬2950元│地銀行東新竹分│欺取財罪,處有││││撥打電話假冒露天拍賣││行帳號005-103-│期徒刑伍月,如││││網站賣家,向高羚夢佯││00000000-0號帳│易科罰金,以新││││稱:之前購買商品時,││戶│臺幣壹仟元折算││││因重複下單,須操作自│││壹日。││││動櫃員機取消交易,以│││││││避免被扣款云云,致高│││││││羚夢陷於錯誤,依詐騙├───────┼───────┤││││集團成員指示匯款3筆│(3)8287元│魏承皓之第一商│││││至指定帳戶及以4萬7││銀竹科分行帳號│││││000元購買遊戲點數,││000-000-00-000│││││共損失9萬4222元。││832號帳戶││││││││││││││││││││││││││││││├──┼───┼──────────┼───────┼───────┼───────┤│3│蔡佳千│於103年9月5日17時│(1)2萬9985元│魏承皓之臺灣土│陳立維共同犯詐││││50分許,由詐騙集團成│(2)3萬元│地銀行東新竹分│欺取財罪,處有││││員撥打電話假冒網路賣││行帳號005-103-│期徒刑伍月,如││││家,向蔡佳千佯稱:之││00000000-0號帳│易科罰金,以新││││前交易時,因店員誤將││戶│臺幣壹仟元折算││││其身分設定為批發商,│││壹日。││││如不願月繳300元成為│││││││該賣家之批發商,須操│││││││作自動櫃員機更改設定│││││││云云,致蔡佳千陷於錯│││││││誤,依詐騙集團成員指│││││││示存、匯款至指定帳戶│││││││,共損失6萬985元。││││├──┼───┼──────────┼───────┼───────┼───────┤│4│吳威寰│於103年9月5日20時│2萬9736元│魏承皓之華南商│陳立維共同犯詐││││31分許,由詐騙集團成││銀帳號000-0000│欺取財罪,處有││││員撥打電話假冒露天拍││00000000號帳戶│期徒刑肆月,如││││賣網站賣家,向吳威寰│││易科罰金,以新││││佯稱:之前在超商付費│││臺幣壹仟元折算││││購物時,因店員刷錯條│││壹日。││││碼,須操作自動櫃員機│││││││解除自動扣款設定云云│││││││,致吳威寰陷於錯誤,│││││││依詐騙集團成員指示匯│││││││款2萬9736元至指定帳│││││││戶。││││├──┼───┼──────────┼───────┼───────┼───────┤│5│王紹宇│於103年9月5日22時│1萬2950元│魏承皓之華南商│陳立維共同犯詐││││許,由詐騙集團成員撥││銀帳號000-0000│欺取財罪,處有││││打電話假冒網路賣家,││00000000號帳戶│期徒刑肆月,如││││向王紹宇佯稱:之前交│││易科罰金,以新││││易時簽收有誤,須操作│││臺幣壹仟元折算││││自動櫃員機更正設定云│││壹日。││││云,致王紹宇陷於錯誤│││││││,依詐騙集團成員指示│││││││匯款1筆至指定帳戶及│││││││以1萬3000元購買遊戲│││││││點數,共損失2萬5965│││││││元。││││├──┼───┼──────────┼───────┼───────┼───────┤│6│黃秀玲│於103年9月5日18時│(1)2萬9985元│魏承皓之華南商│陳立維共同犯詐││││許,由詐騙集團成員撥││銀帳號000-0000│欺取財罪,處有││││打電話假冒露天拍賣網││00000000號帳戶│期徒刑陸月,如││││站客服人員,向黃秀玲│││易科罰金,以新││││佯稱:之前交易時誤將│││臺幣壹仟元折算││││付款方式設定為分12期├───────┼───────┤壹日。││││付款,須操作自動櫃員│(2)40萬223元│龍定衫之渣打商│││││機更正設定云云,致黃││銀竹東分行帳號│││││秀玲陷於錯誤,依詐騙││000-0000000000│││││集團成員指示匯款至指││號帳戶│││││定帳戶及以97萬6000元│││││││購買遊戲點數,共損失│││││││180萬6454元。├───────┼───────┤│││││(3)20萬123元│龍定衫之臺灣中│││││││小企銀竹東分行│││││││帳號000-000000│││││││86606號帳戶│││││││││││││││││││├───────┼───────┤│││││(3)20萬123元│龍定衫之第一商│││││││銀竹東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4號帳戶││├──┼───┼──────────┼───────┼───────┼───────┤│7│錢峋│於103年9月5日17時│1萬234元│魏承皓之第一商│陳立維共同犯詐││││23分許,由詐騙集團成││銀竹科分行帳號│欺取財罪,處有││││員撥打電話假冒露天拍││000-000-00-000│期徒刑肆月,如││││賣網站之賣家,向錢峋││832號帳戶│易科罰金,以新││││佯稱:之前交易時,重│││臺幣壹仟元折算││││複下標12次,須操作自│││壹日。││││動櫃員機取消交易云云│││││││,致錢峋陷於錯誤,依│││││││詐騙集團成員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共損失1│││││││萬234元。││││├──┼───┼──────────┼───────┼───────┼───────┤│8│呂怡玟│於103年9月5日17時│1萬4742元│魏承皓之第一商│陳立維共同犯詐││││32分許,由詐騙集團成││銀竹科分行帳號│欺取財罪,處有││││員撥打電話假冒露天拍││000-000-00-000│期徒刑肆月,如││││賣網站之賣家,向呂怡││832號帳戶│易科罰金,以新││││玟佯稱:之前交易時作│││臺幣壹仟元折算││││業有誤,致將自動分期│││壹日。││││扣款,須操作自動櫃員│││││││機取消更正云云,致呂│││││││怡玟陷於錯誤,依詐騙│││││││集團成員指示匯款1筆│││││││至指定帳戶,及以9萬│││││││3000元購買遊戲點數,│││││││共損失10萬7742元。││││├──┼───┼──────────┼───────┼───────┼───────┤│9│董暐│於103年9月5日17時│2萬4977元│魏承皓之第一商│陳立維共同犯詐││││40分許,由詐騙集團成││銀竹科分行帳號│欺取財罪,處有││││員撥打電話假冒露天拍││000-000-00-000│期徒刑肆月,如││││賣網站之賣家,向董暐││832號帳戶│易科罰金,以新││││佯稱:誤將其身分設定│││臺幣壹仟元折算││││為批發商,為避免每月│││壹日。││││遭重複扣款,須操作自│││││││動櫃員機更正設定云云│││││││,致董暐陷於錯誤,依│││││││詐騙集團成員指示匯款│││││││1筆至指定帳戶,共損│││││││失2萬4977元。││││├──┼───┼──────────┼───────┼───────┼───────┤│10│莊凱任│於103年9月4日20時│2萬9988元│魏承皓之第一商│陳立維共同犯詐││││40分許,由詐騙集團成││銀竹科分行帳號│欺取財罪,處有││││員撥打電話假冒瘋狂賣││000-000-00-000│期徒刑肆月,如││││客網站之客服人員,向││832號帳戶│易科罰金,以新││││莊凱任佯稱:之前交易│││臺幣壹仟元折算││││時,因工讀生操作錯誤│││壹日。││││,致產生12筆交易紀錄│││││││,如欲取消,須操作自│││││││動櫃員機取消交易云云│││││││,致莊凱任陷於錯誤,│││││││依詐騙集團成員指示匯│││││││款1筆至指定帳戶及以│││││││1萬元購買遊戲點數,│││││││共損失3萬9988元。││││├──┼───┼──────────┼───────┼───────┼───────┤│11│李政諺│於103年9月5日19時│9981元│魏承皓之第一商│陳立維共同犯詐││││6分許,由詐騙集團成││銀竹科分行帳號│欺取財罪,處有││││員撥打電話假冒購物網││000-000-00-000│期徒刑肆月,如││││站賣家,向李政諺佯稱││832號帳戶│易科罰金,以新││││:之前交易時,因員工│││臺幣壹仟元折算││││作業疏失,將導致其遭│││壹日。││││自動扣款,須操作自動│││││││櫃員機更正錯誤云云,│││││││致李政諺陷於錯誤,依│││││││詐騙集團成員指示匯款│││││││1筆至指定帳戶及以1│││││││萬元購買遊戲點數,共│││││││損失1萬9981元。││││├──┼───┼──────────┼───────┼───────┼───────┤│12│邱凱淵│於103年9月9日10時│(1)10萬123元│龍定衫之第一商│陳立維共同犯詐││││33分許,由詐騙集團成││銀竹東分行帳號│欺取財罪,處有││││員撥打電話假冒金管會││000-0000000000│期徒刑陸月,如││││人員,向邱凱淵佯稱:││4號帳戶│易科罰金,以新││││其郵局帳戶遭監管,須│││臺幣壹仟元折算││││將存款轉至其他帳戶云│││壹日。││││云,致邱凱淵陷於錯誤│││││││,依詐騙集團成員指示├───────┼───────┤││││匯款5筆至指定帳戶,│(2)10萬123元│臺灣中小企業銀│││││共損失65萬615元。││行大安分行帳號│││││││000-0000000號│││││││帳戶│││││├───────┼───────┤│││││(3)15萬123元│彰化銀行天母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4)20萬123元│龍定衫之渣打商│││││││銀竹東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5)10萬123元│龍定衫之臺灣中│││││││小企銀竹東分行│││││││帳號000-000000│││││││86606號帳戶││└──┴───┴──────────┴───────┴───────┴───────┘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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