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32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32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3235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賴家鵬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聲字第18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賴家鵬所犯如附表所列之罪,所處如附表所列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賴家鵬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臺灣高等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
1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按刑法第50條雖於民國
102年1月23日經修正公布,然該次修正係於該條文第1項增列但書,及增列第2項,明定4款雖屬裁判確定前所犯數罪,但除非由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否則不予併合處罰之情形,惟本件並不符合該4款但書所列情形,自不生新舊法比較之問題,而應逕適用修正後之條文即第50條第1項定其應執行刑,先予敘明。
三、查本件受刑人賴家鵬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臺灣高等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其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四、據上論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7月22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連雅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琴茜中華民國103年7月24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項│項│├───────┼─────────────┼─────────────┼─────────────┤│犯罪日期│102年3月12日│102年7月28日│101年8月21日│├───────┼─────────────┼─────────────┼─────────────┤│偵查(自訴)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關年度及案號│年度毒偵字第2927號│年度毒偵字第5654號(聲請書│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號││││誤載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毒偵字第2927號,│││││應予更正)││├──┬────┼─────────────┼─────────────┼─────────────┤│最│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2年度訴字第1079號│102年度審訴字第322號│103年度審訴字第278號││實├────┼─────────────┼─────────────┼─────────────┤│審│判決日期│102年7月10日│102年11月29日│103年3月31日│├──┼────┼─────────────┼─────────────┼─────────────┤│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聲請書誤載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應予更正││││││)││││定├────┼─────────────┼─────────────┼─────────────┤│判│案號│102年度上訴字第2287號│102年度審訴字第322號│103年度審訴字第278號││決├────┼─────────────┼─────────────┼─────────────┤││確定日期│102年9月23日│103年2月17日│103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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