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易字第91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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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易字第91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4年度易字第915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郭羿宏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公訴(104年度偵緝字第864、86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 郭羿宏業 於民國104年8月1日死亡,此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4年9月4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蔡美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謝惠雯中華民國104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