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繼字第17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繼字第17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繼字第1779號聲請人 蔡素芬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明:
(一)本件聲請費用新台幣1,000元。
(二)被繼承人 吳義文 之完整繼承系統表。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9月4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李銷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4日
書記官黃于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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