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103號原告 鄧健陽 訴訟代理人 羅振宏 律師被告 鄧健成 訴訟代理人 林德昇 律師訴訟代理人 李政昌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年7月16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10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6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周俞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23日
書記官周瑞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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